一、在農村離婚幾年才能享受拆遷補償費?
一般只要離婚并且把戶口也遷出去的情況下就不能享受拆遷補償費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在該解釋中出現的一個新名詞。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一般考慮如下因素:(以下只是一般情形,具體由各村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1、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常住戶口。
2、是否以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
3、是否與其他村民之間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
4、是否享有了應有的權利和履行了應盡的義務。如參加村民大會行使表決權,參加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益性勞動。
二、征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總之,享受拆遷補償費跟離婚幾年之間沒有什么直接的聯系,有些人雖然當初把戶口從男方家里面遷出去了,但是又把自己的戶口重新遷回了自己家里面,這樣的話雖然在前夫那里不能享受到拆遷補償費,但是在娘家這里應該還是有拆遷補償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