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審之后逮捕的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一審之后逮捕的時間規定是經過檢察機關的批準之后,就立刻的來執行逮捕,實際上逮捕的具體的時間是跟一審的具體時間并沒有多大的關系,在具體的公安機關審理案件的過程當中,需要逮捕的話,都是可以進行申請的批準就可以了。經檢查機關批準后即刻逮捕。批捕是指公安機關已經得到檢察院或者是法院下達的允許批捕的指令,那么在收到指令后就需要對嫌疑人進行即刻逮捕,但是逮捕后還不會馬上判刑因為這期間有一個偵查階段。
二、逮捕后的相關程序
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三十七天,但經批捕后逮捕,則可繼續羈押,一般偵查期限是兩個月,但經批準后可延長。偵查終結后移送審查起訴時間可達一個半月,期間還可退查兩次,每次補充偵查時間是一個月,審判階段一般是一個半月的時間。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逮捕以后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
以上為一審程序
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后判決生效。
所以總共的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
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后,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
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采取辦案人員閱卷,審查起訴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的具體的審理的話,它是存在著一審和二審的,比如說對于一審的案件并不滿意的話,民事可以提出上訴,而刑事的話是可以提出抗訴的,所以在一審結束之后需要進行強制措施的也可以經過檢察機關批準就立即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