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辯護?
辯護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辯護基于法定的辯護權而產生,是針對控訴而提出并同控訴相對立的——種基本的訴訟職能。沒有控訴就沒有辯護,只有當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才能進行辯護。
二、刑事案件二審辯護要點與方法
1、在疑點的死刑案件,爭取“疑罪從輕”;
2、有被害人的案件,進行賠償,獲取諒解;
3、并處罰金的案件,二審繳納罰金;
4、關注一審遺漏的從輕處罰情節;
5、財產類案件注重犯罪金額的認定;
6、上訴過程中當事人爭取立功。
三、開設賭場罪二審辯護詞范本
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出發:
1、被告犯罪情節較輕;可酌情從輕處罰;
2、被告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屬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可酌情從輕處罰;
3、被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
4、被告從沒有逃避偵查,積極自首,并如實坦白,積極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實,法定、酌定均可從輕處罰;
5、被告認罪態度較好,并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六、被告人身危險性較輕,社會危害不大;可酌情從輕處罰;
七、被告積極檢舉揭發,提供線索,積極立功;具有一般立功及重大立功的積極表現,依法可以給予減輕或免除處罰。
辯護的目的在于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的合法權利,幫助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從輕或是減輕處罰,這樣才達到了辯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