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奪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是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按搶劫罪定罪處罰。
二、搶奪罪與非罪的界限
搶奪公私財物。搶奪公私財物,必須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即數額較大是成立搶奪罪的法定條件。因此,如果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不構成犯罪,應當視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刑法典第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
第一,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第三,被脅迫參加搶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搶奪罪。例如,債權人多去債務人的財物以抵償債款或實現債權的行為,屬于民事糾紛,不應以搶奪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