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規非法采礦罪判幾年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非法采礦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根據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管理法》的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破壞礦產資源。但是,國家可在不改變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權和采礦權適當分離的原則,將礦產資源的開采權依法授予特定的組織或個人,并有權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采礦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因而,所謂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國家依法對采礦單位或者個人所制訂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的總稱。
本罪的對象是礦產資源,是指在地質運動過程中形成的,蘊于地殼之中的,能為人們用于生產和生活和各種礦物質的總稱。其中包括各種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金屬、非金屬礦產、燃料礦產和地下熱能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非法采礦,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非法采礦,即無證開采,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采礦許可證上采礦范圍等要求的,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非法采礦包括四種情形:
1、無證采礦的行為。
2、擅自在未批準礦區采礦的行為。
3、擅自開采保護礦種的行為。
4、“越界采礦”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限于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包括國營、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采礦決策的領導人員和主要執行人員以及聚眾非法采礦的煽動、組織、指揮人員和個體采礦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出于故意。其主觀目的是為獲取礦產品以牟利。
結合法律中的規定來看,在認定非法采礦罪的時候,要求此時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僅僅只限于國營、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采礦決策的領導人員和主要執行人員以及聚眾非法采礦的煽動、組織、指揮人員和個體采礦人員。而非法采礦罪侵犯的客體則主要為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