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可以辦理監外執行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54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后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2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二、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有哪些法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
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三、監外執行誰來執行
1、對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
2、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
罪犯在得到暫予監外執行批準之后,雖然沒有在羈押場所服刑,但法律中規定監外執行期間也是會計入刑期的。不過,要是在監外執行期限屆滿之后或者導致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之后,罪犯的刑期還沒有滿的話,那么就應當及時收監執行剩余的刑期。除此之外,《刑法》第257條中也規定了一些會提前對罪犯收監執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