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死刑的條件是什么
(一)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依法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三)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四)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經第二審程序不同意判處死刑而改判為死緩的,則同時為核準程序,并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再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執行死刑要注意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執行。執行死刑的這一法定期限必須得到嚴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執行。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立即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人民法院應當在交付執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擔負現場監督職責的檢察人員如果發現有違法情況,應當立即糾正。臨場執行死刑時,由人民法院審判人員負責指揮執行。對于執行死刑的主體,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公安機關的武裝警察執行。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
三、執行死刑有什么限制
1、適用死刑緩期執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即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刑法未明確規定,但根據司法實踐,通常是犯罪后自首、立功或有其他法定從輕情節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嚴重的;因被害人的過錯導致被告人激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節的;有令人憐憫的情節的;有其他應當留有余地的情況。
3、根據刑法典第50條之規定,對于死緩犯,有三種處理結局:其一,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其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4、死緩判決確定之前的羈押時間不計算在緩期2年的期限之內,緩期2年屆滿后至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前的關押日數,則應計算在減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