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在的法律制度是很難追究承辦案件的這些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全文(下稱《意見》)。意見規定,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并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一旦確認發生冤假錯案,將一律啟動問責機制。
《意見》提出,檢察人員應當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承擔司法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檢察人員承辦的案件發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發生冤假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傷殘等情形的,一律啟動問責程序,核查是否存在應予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
此外,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存在故意實施包庇被告人、毀滅證據等11種行為的,因重大過失造成包括錯案、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8種后果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不過《意見》也指出,司法辦案工作中雖有錯案發生,但檢察人員履行職責中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承擔司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