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一方債務處理方法是什么?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①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③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④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在現實生活中,對于婚姻關系期間夫妻任何一方不管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雙方的名義所借的任何債務首先推定其為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另一方主張其為個人債務的,則應提交證據,承擔證明責任,否則應由共同財產償還。
二、離婚時債務的清償包括哪些?
1、共同債務的清償;
2、個人債務的清償。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非法債務除外,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么不受法律保護,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若認定為夫妻債務后,借錢一方無法證明這筆錢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還錢一方可以另外起訴要求借錢一方還錢。
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但該侵權行為與其家庭利益有關的除外。夫妻一方因犯罪行為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實施犯罪行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由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所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也應當由雙方共同享有,如果是雙方離婚的除了債務應當平等分割之外,財產也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分攤,但是應當適當照顧孩子,如果是一方在離婚時有過錯的,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