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資源類犯罪構成要件有什么?
1、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行為是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客體是水產品,這里的水產品,是指自然野生的水產品,不包括人工養殖的水產品。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
2、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制度。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以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人體健康的行為。
3、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犯罪對象是境外的各種固體廢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
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認定需要什么證據
1、污染環境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具體行為有傾倒、堆放、處置的是國外和臺灣地區的固體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
3、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以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人體健康的行為。
三、認定
區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
兩罪同屬結果犯的范疇,都是由于其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嚴重后果的發生,且主觀上都含有過失的罪過形式,個別情況下也存在著故意形態,但主要是間接故意。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于破壞環境資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體則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于瀆職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而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為。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而后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所有的企業和公民都是要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工作的,如果有不法企業做出污染社會環境的行為后,不僅會危害到社會公共健康同時也是不利于國家可持續性發展,所以司法機關在發現了不法企業做出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后,會根據涉案的情節以及造成的后果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