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起訴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從這兩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于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但其實仔細分析這些法條,發現還是留了一條活口的,是有一個前提條件的,那就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換而言之,如果在六個月內出現新的情況、新的理由,或者被告提出離婚請求的,則不受該六個月期限的限制,法院就應當受理。
比如在此期間,一方使用暴力,導致對方隨時有受到嚴重傷害的可能。或者在上次離婚訴訟中沒發現對方與他人同居的情況,而在這半年中找到了證據,這時,就是出現了新的情況或新的理由。這種情況下,就不受六個月的限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