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有什么條件?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準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離婚。對于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于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于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以購置的發票或者根據舉證)。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有三種情況: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雙方的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3、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一般為個人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一方婚前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前的財產分割。如果之前沒有過什么約定,不管是不是出軌導致的離婚,夫妻兩人各自的婚前財產都歸各自所有。法律依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后的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