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有規定探望權嗎
探望權是夫妻離婚后非撫養方享有的一項權利,其法律立法基礎依于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系以及長期生活的感情。所以離婚后多久可以探望子女?如何確保非撫養方的探望權?
一.離婚后多久可以探望子女
在我國,法律和法規只規定了離婚撫養權的權利,但探視子女的權利并沒有規定,在多大程度上探視孩子,這個必須相互協商,而是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通過法院判決。
二.如何確保非撫養方的探望權?
1.訪問權的立法基礎
探望權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系以及長期生活的感情?;橐龇ㄒ蟛恢苯訐狃B子女的一方有權探望子女,撫養方有責任相互配合。
在過去的實踐中,許多懂法的當事人認為,離婚后,孩子隨一方生活,就可以永遠割斷與另一方的關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撫養費為條件,提出與另一方永久斷絕關系。事實上,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系是客觀的現實,不能被離婚所受到限制。探望權的行使是基于親屬權而產生的。
即使非撫養方與子女事實上沒有血緣關系(收養子女、非婚生子女等),能影響其探望權的行使,這是基于非撫養方與子女長期生活所產生的感情,這再次說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最高法院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可以使用若干難題的聲明(1)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實施探望權
離婚時雙方最好彼此就探視其子女的問題達成書面協議,并承諾在任何特定場合探視的權利,不僅防止撫養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撫養方頻繁探望對子女成長造成不利影響。
行駛探望權時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愿被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在執行效力裁定、被告判決或者民事調解聲明的過程中,當事人請求中止查訪權的,人民檢察院在征求對方被告的意見后,認為有必要暫停查訪權的執行,應當依照規定作出判決。人民檢察院應檢察院應當根據被告人的申請,通知被告人行使恢復探視權。
育種方拒絕與非育種方合作行使探視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而,由于查訪權屬于個人權利,申請查訪權強制執行,法律界有異議。例如,由于兒童不想被看見,必須每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探視權,這違背了被探視者的意愿,因此人民法院終于中斷了探視權的行使。
3.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視權利
婚姻法并沒有明確提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有探視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探視權仍然很多。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視權應通過行使父母的探視權來實現,換句話說,當非撫養方的父親或母親探視子女時。獨立祖父母和祖父母的客戶不宜提及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