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劉某及丈夫趙某系專門從事內墻粉刷的工人,至案發時止已在佛山工作及居住多年;被告譚某系一位從事房屋建筑的包工頭。劉某及丈夫趙某自2012年5月份起開始跟隨譚某工作,后于同年8月初轉至涉案工地(業主為被告楊某),原告夫婦的工資實行按日結算,由譚某支付,夫婦倆每日收入約600元。同年12月27日下午,劉某在涉案工地進行內墻粉刷工作過程中不慎從兩米高處墜落,致雙足受傷。隨后,劉某由其丈夫送至醫院進行救治,共住院7天,經診斷為:雙側跟骨粉碎性骨折。經司法鑒定所綜合評定劉某的上述傷情為九級傷殘。????為了追討賠償,劉某夫婦曾通過多種方式多次向兩被告主張債權,但均遭被告拒絕。其中,譚某曾同意賠付20000元整、而作為涉案房屋的業主即楊某則告知此事與其無關。后委托律師進行起訴維權。
律師意見:劉某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損害的,根據法律規定,雇主即被告譚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譚某屬于無資質的施工隊,但被告楊某依然雇請其進行建筑施工,所以,楊某應與譚某一起對劉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譚某同意賠償劉某未結工資、殘疾賠償金、誤工費、住院伙食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交通費、營養費、鑒定費共5萬元,楊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