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2013年8月,被告鋼結構安裝公司的貨物鋼卷到達戰備碼頭待提運。隨后,鋼結構安裝公司電話聯系原告劉某運輸上述貨物。劉某以鋼結構安裝公司的名義向被告物流公司支付了貨物裝車費用。劉某駕駛掛車到某碼頭等待裝貨。2013年8月20日凌晨,被告貨物轉運公司的工作人員操作裝吊器械將鋼結構安裝公司的鋼卷吊裝在掛車上。期間,劉某上了掛車的拖板上,后劉某與鋼卷從拖板上一同掉下,鋼卷滾下時壓傷了劉某。原告被送醫院治療。經司法鑒定劉某為十級傷殘;劉某為維護合法權益,將物流公司、鋼結構安裝公司、貨物轉運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物流公司、貨物轉運公司向劉某賠償12萬及5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律師意見:這是一起侵權案件,劉某的受傷是由于貨物轉運公司工作人員駕駛吊車操作不當所造成的,當然,劉某本身已有過錯,所有法院判決各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