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袁某自2012年9月15日入職被告某餐廳,任職廚師長,雙方有簽定一份所謂的“廚房承包合同”。合同約定:餐廳聘請袁某為廚房廚師長,聘期為1年;袁某月工資為3萬元,但該款含其他員工的工資;餐廳給予袁某每月4天休班;袁某需遵守餐廳的管理制度等等。實踐中,廚房內部包括袁某在內的所有員工的工資待遇每月均由原某至餐廳處領取,然后再由袁某統一發放;另,袁某的月均工資為7000元。在職期間,袁某任勞任怨,但餐廳2013年5月16日卻以袁某“毛利率”不達標為由將袁某違法解雇,并且拒付袁某及其他員工2013年5月1日至15日的工資待遇約15000元。
袁某認為:雙方所簽合同雖名為“承包合同”,該合同就包括袁某在內的所有廚房工的工作期限、工作時間及袁某需要執行單位的規章制度等內容均進行了約定,符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件,餐廳應按照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遂提起勞動仲裁申請,仲裁裁決:認為屬于普通合同糾紛,故駁回袁某的全部仲裁請求。袁某不服仲裁裁決書,依法提起訴訟。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調解,由餐廳補償袁某5000元。
律師認為,袁某與餐廳的關系應該屬于勞動關系,因為他們之間的約定實際符合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仲裁委的觀點容易被某些餐廳或酒店利用來規避法律責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