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二、詐騙罪需要什么證據
(一)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物證的特點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屬性、存在狀況等來發揮證明作用的。物證的客觀性較強,比較容易查實,在證明活動中不僅應用廣泛,而且有其他證據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在理解書證的概念時,應當充分注意到,現代先進技術為人們相互之間的往來所提供的手段越來越豐富,誠如人們一般所了解的,書證表現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圖表或符號;形成書證的慣常工具是紙和筆,但并不拘泥于此。
(三)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是口頭陳述,以筆錄加以固定;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們的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也稱為“口供”。它的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
(六)、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視聽資料是現代高科技發展的重要產物和先進成果,它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也是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發展的重要標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