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權行為人有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加害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曾提及侵害隱私權行為的方式,僅限于“宣揚”,“公布”,“披露”,事實上,除了上述方式之外,還包括侵入侵擾、監聽、監視、窺視、刺探、調查和干擾等。
2、受害人受的損害,即隱私權受到的損害,其主要后果是精神損害;
侵害隱私權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是因為受害人的隱私因被他人知悉而感到羞辱、痛苦、焦躁、憂慮等不正常的心理情緒。侵害隱私權所造成的財產損失,主要是受害人因其隱私被披露而被辭退,以及因精神痛苦而進行治療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3、在侵權行為人的侵害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侵害隱私權的直接后果,就是將受害人的私人秘密信息予以揭露,對于這種損失,應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換言之,當事人的精神損害與侵權行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就必然有精神損害,這種因果關系比較明顯。
4、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侵害隱私權是一種過錯責任,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有故意或過失。因為,在我國的現行侵權地為法律中,過錯責任是一般的責任,而無過錯責任是特殊的侵權責任,以有法律明文規定為必要,而我國法律將侵害隱私的行為當作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并沒有規定其應適用無過錯責任。
被侵犯隱私權怎么處理?
1、采取自救性措施,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或警告,或要求其立即冊除等等。
2、報警、要求公安機關處理。
3、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