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債權債務相關合同、借/欠據、銀行匯款單、公證書或者發票等書證。
根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證據材料為復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的,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委托人是公司的,還要提供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證明等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3.證人證言。
當事人一定要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并且要保證該證人可以當庭作證,便于法院庭審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確認借貸關系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為準,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證明。可見,證人的證據效力也是當事人能否勝訴的關鍵。
4.錄音。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采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