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濫用職權行為的表現:
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
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做出決定或者處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
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
2、根據刑法的規定,濫用職權行為,只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成立犯罪。
3、本罪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
4、法條競合: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屬于普通法條,此外,刑法還規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即特別法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觸犯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情形,應按照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認定犯罪,即認定為特別法條規定的犯罪。
二、濫用職權罪刑罰規定: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