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訴的時間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②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2)申訴的主體,即誰才有權利提起申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鄙暝V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于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于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3)申訴的形式要件
①要有對于生效的刑事判決不服而申訴的申訴書;
?、谟性撋У男淌屡袥Q書及其相關的生效的法律文書;
?、垡凶C明申訴的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