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理現有證據
現有證據包括合同及合同履行的相關材料,要求是原件。如果某些材料不是原件,應讓律師審查是否會影響訴訟結果。
二、確定管轄法院
對于合同糾紛以及相關財產權益糾紛來講,法院管轄可分為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約定管轄。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何解決合同糾紛
一、法律選擇
解決合同糾紛的傳統方法是基于合同法,它提供了一個合法權限,在這個合法權限內公平的法官能夠聽取當時案件的實際情況,做出有利于一方或雙方的判決。由于解決糾紛的不確定性、費用和所需的較長時間,許多采購方和供應商喜歡避免訴訟過程,以其他方式處理糾紛。把糾紛帶入法律系統被認為是最后一種途徑,并非解決合同糾紛的最佳方法。
當法律選擇使人精疲力盡時,雙方可能會意識到法律選擇是不合適的。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方面的額外幫助,雙方是不可能在良好的誠信基礎上達成關于此爭論的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二、仲裁
對糾紛服從一個或多個公平者的意見,即各方要遵從仲裁者的決定。起用外來的仲裁者或第三方來幫助解決合同糾紛是近來發展最快的解決糾紛各方沖突的方法。由于各方不能達成解決糾紛的談判,情感因素可能會妨礙檢查引起糾紛的真正根本的原因;惟一的解決方法就是仲裁。如果能正確地開始和處理,仲裁可被用于保護糾紛各方的利益,因為它的費用不高,用時較短,保護隱私,是一種對各方來說都很合理的方法。
當訂立和談判購買合同時,許多采購主管一般會在采購訂單或其他合同文件的通用條款中包括仲裁條款,這樣條款要說明糾紛各方如何選擇一個合適的仲裁者和糾紛的仲裁形式。確保仲裁者的觀點結合糾紛雙方的意見是很重要的。要記住一點,就是對潛在糾紛提前進行充分安排能夠在沖突發生時防止出現重大問題。當然說明仲裁地點和處理仲裁意見是一個好主意,特別是當糾紛涉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公司和個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