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涉的權利;
(2)有查閱案卷、了解案情的權利;
(3)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4)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
(5)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
(6)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
(7)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
(8)有申請調取新證據的權利;
(9)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
(10)有拒絕辯護的權利;
(11)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
(12)有控告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或有人身侮辱行為的,辯護律師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3)有獲得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14)有在開庭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
(15)在偵查階段有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權利;
(16)會見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的權利;
(17)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18)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