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法定判刑標準:
《刑法》第264條:
盜竊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涉案金額的規定
1、數額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2、數額巨大: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3、數額特別巨大: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
二、盜竊罪情節的特別規定
1、以下情形,“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8)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2、免除刑事處罰的情形
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諒解的;
(4)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三、幾種特殊的盜竊情形
1、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2、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3、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4、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