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達到200萬以上符合立案標準。
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或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符合立案標準。
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造成銀行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多次騙貸的符合立案標準。
騙取貸款雖然未必用于發放高利貸,但是現實中高利貸通過騙取銀行貸款發放高利貸的情況也很普遍,與高利轉貸罪不同的是,不僅貸款名義為假,甚至提交的貸款資料都是虛假的,實際并不符合貸款條件。此外,最重要的是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才構成此罪,此罪往往存在與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的情況,因此,往往與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相牽連。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個人吸收20萬,單位吸收100萬符合立案標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屬于非法集資,是高利貸從業者又一重要的資金來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可以掐斷非法高利貸資金來源,凈化民間借貸市場。
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均并處罰金。個人集資詐騙10萬元,單位集資詐騙50萬元符合立案標準。
高利貸逼債各類罪
高利貸逼債各類罪,由于高利貸高出國家規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高利貸必然和花樣繁多的逼債行為緊密結合,滋生各類犯罪 。比如借貸時設置隱形歧義條款,設置合同陷阱隱瞞高額利息,事后在合理債權范圍外,通過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獲取非法部分的利益,還可能涉嫌敲詐勒索、搶劫、綁架、詐騙等罪。
再如強迫借款人低價以以房抵債、以物抵債的強迫交易罪;
故意傷害借款人及其親屬的故意傷害罪;
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毀財罪;
破壞設備、搗毀農作物等破壞生產經營罪;
硬闖或拒絕離開影響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強制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