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偵查階段,目前情況下,每次的時間大約在半小時左右,看守所只是查驗手續;
2、審查起訴階段和審理階段,律師無需批準即可會見,次數不受限制,時間遵守看守所的作息時間即可。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在大部分國家,無論是拘留階段還是逮捕階段,律師都可自由地會見犯罪嫌疑人,具體包括:
1.律師可以直接、單獨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必經過偵查人員批準或同意,且偵查人員不在場;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時間不受偵查人員安排和制約,完全由律師根據自己的時間決定。由于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權,律師的會見在安排上反而優于偵查人員;
3.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會見通常在警察局,由偵查人員安排,會見的場所一般為獨立的封閉的屋子,偵查人員不在場,也不能用錄音或監聽設備。
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面對面交談,中間不隔玻璃、不用電話。律師在看守所等地會見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提供場地,與起訴后會見的條件和要求相同,即單獨的房間,面對面交談,不用電話,不能監聽;
4.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見所談論的內容不受限制,可以談論案情,可以給予指導,包括告訴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等。讓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還是配合偵查人員訊問以及怎樣配合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如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視情節輕重,通知律師管理部門。
看守所的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辦理會見手續的,律師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機關投訴,也可以通過司法行政機關向有關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