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法:院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依據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雖然辯護人與代理人都非刑事訴訟主體,但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意志進行辯護而不受嫌疑人、被告人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從事代理活動。
3、適用范圍不同。刑事辯護適用于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系往往相反。
4、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刑事代理的職責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5、權限范圍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由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在于是使辯護人參加訴訟,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參與訴訟,在何權限范圍內從事活動均需授權決定。
6、權利內容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信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權限范圍。
7、活動名義不同。刑事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時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而刑事代理人進行活動時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