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回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適用范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圍內的人員,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關系;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兩種自行回避與申請回避。
陪審員屬于審判人員,陪審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刑訴中:第30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則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民訴: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