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顧名思義,首先從主觀方面上看,要有故意的心理,即懷著“我得不到別人也別想得到”、“就是不讓你享受”等惡意的心態來破壞他人或者公共財物的心態,案例中,小明破環空調的心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未意識到會破壞財物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不屬于故意破壞財物的行為。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即要想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形事行為能力,一般來說是要年滿16周歲,本罪中未滿16周歲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訴訟主體資格是要利害關系人,本案中,小明毀壞的是自家的財物,與鄰居之間并不利害關系,鄰居無權起訴。
立案追訴標準: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構成本罪的,要數額較大才行,那么,多少的數額算是數額較大呢?刑法中對于數額較大并未作出明顯的規定,各省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對數額巨大的標準也不同,例如,福建省的“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沒有達到犯罪數額的,破壞公司財物的次數三次以上的,成立累犯且屢教不改,主觀情節惡劣,也構成故意毀壞財物嘴。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類似與“打架斗毆”和“聚眾淫亂”罪,涉案的人數較多,對社會的影響較大,破壞財物多范圍廣,情節嚴重,可立案。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