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租賃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就是跟物業管理處的物業管理糾紛、商鋪漏水、證照辦理、租金拖欠等糾紛。在此需要提及的就是關于買賣不破租賃問題,所謂買賣不破租賃,簡單說,就是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出租人出售出租物業的,則物業買受人受制于租賃合同,即買受人全面行使物業的所有權必須等到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之后。那么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物業出租人出售物業需要履行告知承租人的義務,因為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當然,該優先購買權是指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然而,實際履行過程中,關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很難保證的,雖然法律上規定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但是又限定了同等條件下,何為同等條件,最明顯的無非是出售的物業價格,有時出租人為了變相逼迫承租人搬離,會故意抬高出售的物業價格,對此,承租人是無可奈何的,甚至,對于出租人是否真的出售物業,無法掌控,而承租人在對商鋪投資過大的情況下,往往面臨承受虧損撤租的地步,不過這也非絕對,還是得看個案雙方的證據對比情況。對于承租人來說,只要是買賣交易在租賃合同簽訂之后,承租人就有權限制買受人行使所有權,即買受人要受制于物業出賣人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代替物業出賣人履行租賃合同的義務。
反過來,對于承租人來說,必須了解的是承租的物業在簽訂租賃合同之前,是否存在物業的買賣關系,如果是買賣關系在租賃合同之前,則不發生買賣不破租賃的效果,此時,承租人遭受損失,則只能向物業的出賣人追償。
而依據法律規定,此時雙方各有過錯的,在各自過錯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承租人的部分損失將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對此需要提醒承租人的注意。買賣不破租賃其實是債權優先于物權的一個特殊表現,依照法理,物權具有對世性,而債權具有相對性,兩者相遇時,物權無疑優先于債權的實現,但有幾種特殊的情況,就租賃合同來說,除了前者買賣不破租賃外,還有一種就是抵押權設置在租賃合同生效之后,也就是說,抵押權人行使對物業的抵押權,需要受制于租賃合同的條款約定,反之,則不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