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僅原則規定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者減輕刑事責任和從寬處罰,但具體減輕刑責和從寬處罰的程度則未作詳盡規定。
例如,希臘刑法典第36條:“由于第34條規定的原因(即因病理的精神障礙、意識障礙——引者注),導致行為人行為時其辨認能力雖未完全喪失但已顯著減弱的,應減輕處罰。”
(2)不僅明確規定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者減輕刑事責任和從寬處罰,而且具體規定了減輕刑責和從寬處罰的程度。
例如,日本刑法典第39條第2款:“心神耗弱人之行為減輕其刑。”至于減輕的程度或方法 ,則在該法第68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死刑應減輕時為無期或10年以上懲役或禁錮,無期之懲役或禁錮應減輕時為7年以上有期懲役或禁錮 ,有期懲役或禁錮應減輕時減其刑期之二分之一”等。再如,芬蘭刑法典第3章第4條:“沒有完全喪失辨認能力時之行為,根據本章第3 條不能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按照本章第2 條之規定處罰。”而該法第3章第2條明確規定:“已滿15歲人之行為,若該行為可以判處終身監禁,則只能判處2年以上12年以下監禁; 若刑法對該行為規定的是一定期限監禁或一定數額罰金,則最重只能判處該條款規定的最高刑罰之四分之三,但以不低于本法第2 章規定的最輕刑罰為限。”由此可見,芬蘭刑法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者的從寬處罰規定,具有顯著的特殊性,即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者與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予以程度相同的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