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作案性
當前青少年犯罪中,往往具有明顯的地域性,以相同地域為基礎,糾合在一起,共同作案。在糾合過程中,為了爭強好勝而在團伙中爭當霸主,常常象滾雪球一樣結合成更大的團伙,以壯大勢力。這樣,可以互相壯膽,在“人多勢眾”的心理支配下,犯罪過程中反映出膽大妄為,不顧一切,理智無法控制行為,其犯罪一旦得逞,便緊接著再干。為何會出現這種糾合性呢?主要是由于青少年正處在成長時期,喜歡交際,樂于結群,一旦受壞人和外界不良因素引誘,在人多勢眾、互相壯膽的情況下,作起案來膽大妄為。
二、偶發性
青少年違法犯罪與成年人違法犯罪相比,他們的動機往往比較簡單,有時甚至表示出正常人無法理解的某種奇特的變態心理。他們的犯罪,一般來說,較少預謀、策劃,常常是在外界的影響下,或者由于一時的感情沖動而突然犯罪。犯罪的偶發性還表現在有的青少年平時表現還比較好,會在某種情況下,突然犯罪。青少年這種偶發性犯罪現象與其生理和心理特點分不開的。青少年發育期,身體增長速度快,生理能量代謝率大,性的生理沖擊力強,但是,他們發育尚不成熟,辨別是非能力弱,活動能量超過認識水平,因此具有較大沖動性,容易干出意料之外的犯罪行為。
三、野蠻性
野蠻性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表現特征。青少年由于自身特點遇事好沖動,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顧一切的去行動。如果這種特點得到正確的引導和表揚,則是一種上進的動力,但如果用在違法犯罪上,則又成為一種破壞力。有一些青少年年齡雖小,但作惡犯罪卻肆無忌憚,氣焰囂張,動不動就以“是不是給你放放血”,“不要喊,否則就要你一只耳朵”等相恐嚇,以拳打腳踢、刀戳、捆綁等手段,侵犯人權,搶劫錢財。
四、反復性
由于青少年思想極易受外界條件的影響,即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方面,違法犯罪的青少年,經過幫助教育,痛哭流涕,表示要改邪歸正,表現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的一面;另一方面,也存在很大反復性,有些青少年改了又犯,犯了又改,成了多次“進宮”的老手。因為他們多次作案得手后強化了犯罪心理,已由初犯的恐懼,轉為熟練,特別是在犯罪行為受到制裁或不切實際的需求受阻后,非但不予收斂,反而瘋狂地報復社會,成為難以改造的累犯和再犯。因此,我們對違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改造和綜合治理,必須堅持反復抓,只有持之以恒,才能抓出實效。
五、報復性
青少年雖尚年輕,但卻渴望自立、自尊,獲得別人的平等相待,不愿受管束,希望無拘無束的生活。這種心理特點,隨著年齡的成熟而越來越強烈,特別是當他們具有一些不良品行時,誰如果管教他們,輕則反感、對抗,重則予以報復。所以在青少年犯罪活動中,尤其是暴力犯罪中,報復性犯罪比較突出。這類青少年的違法犯罪,情況比較復雜,原因很多,多數表現為暴發性的犯罪,這種人的突出的心理狀態表現為兇狠、殘暴、貪婪、沒有人性,是最危險的犯罪分子。據心理學家的估計,一個十七、八歲的青少年,可能因為一時的沖動或憤怒產生了巨大的力量能夠超過成年人的兩三倍,因此,我們在對青少年教育方法上,要注意保護他們的自尊心和人格,妥善處理好各種矛盾糾紛。
六、模仿性
青少年好勝獵奇,對外界事物具有強烈的模仿性。他們年齡幼小,辨別是非能力低下,往往簡單地模仿電影、電視中的某種鏡頭和情節,模仿小說或現實社會新近發生的一些作案伎倆,進行犯罪活動。因此,我們必須注意青少年喜好獵奇,善于模仿這個特點,注意研究,加強防范,盡量避免由模仿而導致青少年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