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事由種類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給予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履行中出現了的法定事由,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損失提供的法律救濟措施,以及違約方不應因合同的解除獲得不當的利益。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事由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又分為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權的解除。協議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約定解除權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或各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享有解除權的一方或各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法》和《解釋》均規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如果當事人將法定解除事由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申明確約定出來,此時原來本為法定的解除事由則成為了約定解除權的解除事由。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約定解除權的解除和法定解除,尤其是法定解除的適用較為普遍。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
1、根本違約:①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②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③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④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⑤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2、遲延履行:①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②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3、其他解除情形:①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②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