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全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國有的、集體的、個體的生產經營活動。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實施破壞生產經營行為時具有泄私憤、報復他人的目的,且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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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四條 [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