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出資人是指與他人約定有其出資而以他人名義享有有限公司股東權利的人,又稱隱名出資人、隱名股東。隱名出資情形的存在可能帶來諸多法律問題,包括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與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關系以及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認定等。
實踐中,認定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缺乏形式上的證據,一般不予確認,但如果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并且公司一直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其他違背法律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但應責令當事人根據實際出資情況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盡管如此,司法實踐中認定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還是應當從嚴把握。
首先,對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不予確認。
由于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于投資領域、投資主體、投資比例等有一定的限制,部分投資者便采取利用其他人名義投資持股的方式以達到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目的,對于這種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實際出資人,法院不應當確認其股東資格。其次,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之間對于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有明確約定,公司及公司的其他多數股東對于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的關系知情,且實際出資人已經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的,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應當認定。最后,股東資格爭議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應采納“形式說” 理論來認定股東資格,遵循外觀主義、公示主義,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當股東資格爭議涉及第三人利益時,應當優先考慮工商登記中的記載來認定股東資格,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實現公司法追求的交易安全的立法目的。
最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對于正確處理好相關公司法律糾紛意義重大。公司章程的記載對股東資格的認定具有較高的效力,股東名冊對股東資格的認定具有推定效力,而工商登記則具有最高的公示效力。在實踐中,對于出資瑕疵的股東應當區別不同情形加以認定,對隱名股東的認定要從嚴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