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八條 【打擊報復證人罪】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之一:“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