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視居住由誰執行
1、公、檢、法三機關均可作出監視居住的決定。
2、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所以檢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監視居住的決定,也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二、辦理監視居住的程序
監視居住分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最長時間不超過6個月。
監視居住分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辦案部門應當制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及立案情況,擬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情況,擬監視居住的理由,擬監視居住的地點,決定監視居住的法律依據等。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監視居住的,辦案部門制作《監視居住決定書》和《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
三、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并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注意:“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