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血壓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一)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親屬又有撫養條件的可以準許保外就醫: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3、身體多病或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適用保外就醫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4、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對累犯、慣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犯和因殺人、搶劫、強奸、爆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保外就醫,從嚴控制;對老殘犯保外就醫,適當放寬。
6、罪犯所患疾病或傷殘必須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
(二)雖符合上述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一律不準保外就醫:
1、罪惡民憤很大,受害人及其家屬不諒解,群眾不同意的;
2、在服刑期間,改造表現一貫較差的;
3、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局證明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