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糾紛中證人證言的效力
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言并且經過查實后,才能作為定案根據。”
因此,證人證言作為我國法定證據之一,具有證明力,但是證人證言必須經過當庭質證后,它的效力才能得到法院的采信。
二、證人證言作假怎么辦
1、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有證據證明證人證言有假,首先將該證據排除。如果該證人主觀系故意,可能會對做偽證的進行罰款、拘留等民事強制措施。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證人作偽證,意圖陷害或者隱匿罪證的,首先同樣對該證據予以排除。如果該行為構成犯罪的話,會以偽證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行政執法中,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第2項規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將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證人證言如何進行公證
1、選擇受理機構。證人證言是證人所作出的一種民事行為,雖然公證的有關法律法規沒有將證人證言也明確列為不受地域管轄的公證類型,但根據公證有關條例的立法精神,證人證言類似于聲明,也應不受地域所管制。原則上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公證機構。
2、申請人提交申請資料。申請人應該提供必要的資料,證件,供公證機關。
3、公證機關審查資料并決定是否受理。審查該申請是否可以受理,詢問證人申請公證的原因,審查證人是否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4、進行公證,記錄在案。對證人所作的證人證言進行公證。公證通是采取如下三種方式:
(1)公證員與證人的問答形式;
(2)律師調查筆錄的形式;
(3)證人發表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