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會怎樣?
1、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并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假釋犯在原判決前還有沒判決的罪,而且沒被判決的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也應當撤銷假釋,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的數罪并罰原則,決定應當執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罰,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
4、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遵守關于假釋的各項規定,沒有以上所說的三種情況,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監外執行期間又犯新罪怎么處罰
二、監外執行期間又犯新罪怎么處罰
如果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又重新犯罪時,當地公安機關可先行拘押,再按以下規定處理:
1、原屬公安機關批準監外執行的罪犯,重新犯罪后,不必履行新的逮捕手續,如果所犯新罪尚不夠判刑又需收監執行的,經當地公安機關核準,可直接送原勞改隊收押;外省放回的,由省公安廳指定的勞改隊收押。如所犯新罪需要起訴判刑的,由當地公安機關將新的犯罪事實偵查
2、核實后,按法律程序提請當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起訴、審判,并及時將審判結果通知原押勞改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