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訴訟答辯狀的提交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可以在開庭時提交答辯狀,并陳述答辯意見。
對于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應當在法院規定的時間提交答辯狀,不能當庭提交。但可以當庭提交答辯意見。
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訴訟離婚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如果被告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
(3)被告被勞動教養;
(4)被告被監禁;
(5)被告均被注銷城鎮戶口。
4、原、被告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7、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8、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在訴訟離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管轄。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訴訟中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