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條件
1、沒有犯罪事實:
(1)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發生
(2)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
(3)犯罪事實沒有證據證明
2、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據《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刑訴法》15條、130條規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
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所謂確已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凡犯罪行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應當立案。
三、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標準
根據六部門聯合規定第四條和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二)項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下列刑事案件:第一,故意傷害案(輕傷);第二,重婚案;第三,遺棄案;第四,妨害通信自由案;第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第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八,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上述所列8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五部門聯合規定中關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范圍是199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同類案件的范圍相比,有四點變化。一是將侵犯著作權案與假冒注冊商標案擴展到整個侵犯知識產權案,罪名由2個增加到7個,即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二是增加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和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三是取消了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案(新刑法確立的罪名為“擾亂法庭秩序罪”)。四是明確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