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機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申請時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待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發生法律效力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即最少要過了3個月訴訟期還是要加搬遷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強制執行單位:人民法院。
應當提供材料:
(一)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二)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
二、征地補償標準
在征地時根據被征地對象的具體情況,其征地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及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費用由當地財政部門、勞保部門、國土部門和其它相關管理部門調查核準后,依據相關規定依法實施。
三、征地補償糾紛及解決方式
1、補償標準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 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