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敲詐勒索罪需要哪些證據?
一般情況下,被害人遭遇敲詐勒索行為時,會優先保障人身安全,畢竟錢財乃是身外物,沒了可找回來可再賺。當被害人事后報警,想通過法律途徑追回損失時,就需要向警方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以便警方立案偵查,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
按照《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證據有下列七種:
(1)物證、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結論;
(6)勘驗、檢查筆錄;
(7)視聽資料。
而針對于被敲詐勒索,需要證明對方使用的手段或者方法使你感覺害怕或者恐懼而索要財物,可以做的有:
1、書證、物證、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如能證明威脅事實的短信、郵件、信函等。如證明已經給錢的銀行匯款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等。
2、證人證言。知悉被敲詐勒索事宜的證人及其證言等。
3、如果受傷害的,對傷害部位要及時拍照,保留照片和致傷工具等。提供自己身體受到傷害的病歷、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票據等。
4、被害人陳述;鑒定結果;警方勘驗、檢查筆錄等亦可以作為證據。
當然了,并不是說被害人沒有證據就不能報警,但有證據的,能方便警方立案偵查,否則警方可能不立案或最終可能無法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