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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罪未遂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形態(tài)認定
1、故意輕傷。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的行為,是否構成未遂。根據(jù)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不值得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應排除在犯罪構成之外。我國刑法亦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這種情況不構成故意傷害的未遂,而是不以犯罪論處。
2、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通常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確具體的重傷故意,客觀上已開始實行故意重傷行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未能造成重傷結果的,這時不管是造成了輕傷害還是沒有造成傷害,只要綜合全部案情不屬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應定罪處罰的,都應認定為故意重傷未遂,引用刑法第234條第2款和第23條處罰。
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作為適用加重法定刑根據(jù)的加重結果是指實際發(fā)生的危害結果,而不包括可能的結果。也就是說如果加重結果未發(fā)生,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因此,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
討論的重點是對實施故意重傷行為未遂時如何進行處罰。一種情況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致人輕微傷的行為是否具有可罰性;另一種情況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故意,致人輕傷時,應認定故意重傷未遂,適用刑法第234條第2款和第23條,還是認定為故意輕傷的既遂,直接適用第234條第1款。經(jīng)過討論,大多數(shù)人認為,重傷害是傷害罪基本罪的構成范圍,而不是故意輕傷的結果加重犯,應當認定為故意重傷未遂。
三、故意傷害罪的哪些情形予以重處
1、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2、持刀等管制刀具傷害他人的,從重10%。
3、在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中故意傷害他人的,從重10%。
4、傷害對象為70歲以上的老人、14歲以下的兒童、殘疾人、懷孕婦女的,從重5%。
5、因為鄰里糾紛、婚姻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fā)的故意傷害,從輕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