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類型有哪些
(一)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它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始終,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起訴、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自行辯護。
(二)委托辯護
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但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
(2)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
(三)法律援助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的,或者具備法定情形時由公檢法機關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