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詐勒索犯罪既遂標準
通常的情況下,敲詐勒索罪的完成形態屬于結果犯,它的既遂與未遂均以行為人實現對財物的實際控制為標準,即行為人使用了恐嚇、威脅等手段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從而被迫交出財物的,這為既遂。如果被害人沒有因為行為人的恐嚇而產生恐懼或者雖然產生了恐懼,但是沒有交出財物的,均為敲詐勒索罪的未遂。但是有以下三種情況我們應當區別對待:
1、如果被害人在受到行為人的威脅和恐嚇后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并且在司法機關的授意下前往行為人指定處與其進行交款的,行為人在前去取款的時候被當場抓獲的,無論其是否實際掌握財物均視為犯罪未遂,因為財物實際一直掌握在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掌控之下,行為人控制財物只是一種假象。行為人如果沒有被當場抓獲的,而是取得財物之后突然逃跑,公安機關之后才抓獲的則構成犯罪既遂,因為只有行為人對財物處于實際的掌控。
2、并非所有的敲詐勒索行為人沒有取得財物的情形都是犯罪未遂。行為人在對被害人進行敲詐勒索的時候,被害人當面拒絕了交付財物而使得行為人把要挾的內容付諸實踐,或者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并強行逼迫被害人交出財物的,或者進行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分別應當以搶劫罪和數罪并罰來處罰。
3、如果行為人的敲詐勒索行為產生了情節嚴重的后果,即構成了結果加重犯,有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行為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產都應當以犯罪既遂來處罰。
二、敲詐勒索金額達到多少構成犯罪
敲詐勒索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才構成敲詐勒索罪,予以立案偵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通過、5月18日起施行的《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因此,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起點應當以各地法院規定的具體標準為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 準規定如下: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三、犯罪既遂的判斷標準
雖然刑法上沒有規定犯罪既遂的判斷標準,但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結果犯、危險犯、行為犯、舉動犯。根據刑法對各類犯罪既遂的定義,我們可以了解到犯罪既遂的標準從根本上說是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但因不同類型的犯罪,法律設定的構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斷標準也應具體分析。
1、結果犯
結果犯是以法定結果的出現為既遂,結果是指犯罪行為通過犯罪對象的作用而給犯罪客體所造成的物質性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現實損害結果。這類犯罪較多,典型的如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最高的法定結果就是他人的死亡,他人的死亡結果出現才為既遂。
2、危險犯
危險犯是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既遂標志的犯罪。其既遂不是以造成物質的有形的犯罪結果為標準,而是以法定的可觀狀態的具備為標志,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只要足以致使某種危害結果發生就屬于既遂。
3、行為犯
行為犯是指以犯罪行為實施到一定的程度就成為既遂,這類犯罪的既遂的出現并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有形的犯罪結果,也不要求實際損害的可能性即危險狀態的出現,而是以行為完成為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