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為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解釋》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1、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2、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解釋》第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