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證據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1.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
2.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3.證據取得方法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4:證據程序合法。證據材料最后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
二、民事證據分析
民事判決書中的證據分析,是指法院(實則為承辦案件的法官)在其制作的民事判決書中對民事案件中出現的證據材料是否具有證據資格以及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及大小,運用法律條文、法律原則、法律精神、邏輯規則、經驗法則或其他證據等進行闡釋和論證,以說明證據材料可否被采用為定案根據。透析這一概念,可以看出“證據分析”有如下特征:
1、證據分析的主體有名義主體和實際主體。民事判決書是以法院的名義制作和送達給當事人的,也加蓋有法院的印章,因此,在民事判決書中對證據進行分析的主體是法院。但是,由于法院是一組織體,其本身不能審理和裁判案件,而是由辦案法官代表法院對民事案件具體行使審判權(含裁判權),故實際上是由辦案法官在對證據進行分析,判決書中的證據分析意見也就是辦案法官對證據的認識和看法。這表明,民事判決書中證據分析的主體有名義主體和實際主體——名義主體為法院,實際主體為法官。
2、證據分析的對象是在法庭上出示并質證的各種證據材料,包括他們的證據資格與證明力。由于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也不可能成為法官分析的客體,因此,一般說來,當事人質證的對象也就是法官進行證據分析的對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50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可見,當事人質證和法官進行證據分析的對象有二:一為證據資格,二為證明力。證據資格是指一個證據材料能夠成為證據的能力;證明力則是指一個證據能夠對案件事實所產生的證明作用,或者說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價值。
首先,對證據資格的分析,主要是分析證據材料是否具有客觀性(或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這“三性”是判斷一個證據材料是否具有證據資格的標準。在理論上,一個證據材料只有同時具備“三性”時,才具有證據資格。但實踐中,不具有合法性的民事非法證據,出于利益衡量的考慮,一些國家的法律也賦予其證據資格。例如,美國在刑事訴訟中對非法證據采強制排除模式,但在民事訴訟中對非法證據卻寬容有加,原則上不予排除。日本對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亦大體如此。
其次,對證明力的分析,則是按照證據的來源、種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等闡述證據有無證明價值以及價值的大小:
一是從來源看,以證人證言為例,有的證人是民事案件事實的現場目擊者,其記憶力、道德品質較好,如果讓其作證,則其證言的可信度較高,證明力較強;而有的證人對案情的了解系傳聞所致、道聽途說而來,若讓其作證,其證言的客觀性、真實性則令人懷疑,證明力也大打折扣。
二是從證據的種類看,有的證據材料雖有證據資格,但不一定有證明價值,此種材料便不一定被法官采納為定案根據,如有些傳來證據便是如此;理論上認為,原始證據一般要優于傳來證據,直接證據一般要優于間接證據,實踐中《證據規定》第77條也規定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三是從關聯程度看,一般而言,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度越大,證據對案件事實所發揮的證明作用也越明顯;反之,關聯度越小,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價值也越弱。
3、證據分析的依據多種多樣。法官在分析證據時,如果法律法規、法律解釋等就某個證據問題有明文規定的,可以直接援引條文闡釋其意見,例如,《證據規定》第65條、第67條-77條等條文即可直接用于說明證據資格、證據證明力問題;如果沒有條文的直接規定,可運用相關法律原則、法律精神來分析證據。法官在分析證據時,也可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材料有無證據資格、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分析判斷。此外,在分析某一證據時,法官還可運用其他證據來檢驗和印證。
4、證據分析的目的在于說明證據材料可否被法官采信。證據材料只有被法官采信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的價值才能得到最終體現。而證據材料可否被采信,依賴于法官對它的認知和審查判斷,即法官的心證。法官心證過程的外顯化和公開化表現之一,就是法官在民事判決書中對民事訴訟證據所作的各種分析。也就是說,法官在判決書中必須說明證據被采信或被棄置的理由。
三、民事訴訟證據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全文,解釋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這部共計23章、552條的司法解釋,是最高法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內容最豐富、參與起草部門最多、參與起草人數最多的司法解釋,同時也是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中適用最為廣泛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