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曠工造成的解雇用人單位需要賠償么?
因為勞動者曠工達到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與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 一款第 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曠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應該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一定要符合我國的相關規定。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相應的賠償,但由于曠工造成的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必給予賠償。
第五十二條 內部勞動力市場中介機構由用人單位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培訓機構經與同級教育部門協商后,由用人單位勞動工資部門按機構編制審批權限理;為開發勞動力資源而設立的單位,經用人單位批準后,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要加強對內部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并給予必要的開經費,保障其正常運作。內部勞動力市場事機構,要加強自身的管理,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加強與職能管理部門以及地方勞動行政部門的聯系和溝通。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及其基層單位均應設立委員會。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以用人單位的基層單位為主。用人單位與其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單位及上級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